温泉机服务企业温泉泉质要求
一、添加辅料的要求
应在未添加辅料前对泉质进行检测认证。
添加辅料后的泉质应符合附录B的相关要求。
使用辅料应避免与温泉中的成分冲突。
二、温泉机加热要求
在不改变温泉的成分和含量的前提下,可对温泉加热。
不应加入河水、普通井水或自来水等和冷泉一起加热
三、降温要求
应采用热交换或自然降温的方法。
不应加入河水、普通井水或自来水等降温。
四、其他要求
除适用的消毒剂外,不应加入化学添加剂。
在不改变泉质的情况下,宜对温泉水进行循环使用。
五星级泉质成分应达到有医疗价值浓度,且泉(井)口水温应≥50℃,或泡池水温应≥40℃。
五、检验要求及检验内容
应同时对泉(井)口和各种泡池的泉质进行检测认证。
应分别公示泉(井)口和各种泡池的泉质、类型、温度及辅助疗效。
六、泉质认定标准及检测机构要求
温泉机温泉的泉质应以经营者获得使用权后所提交的温泉水质检验报告(成分及含量)为依据。检测机构应是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且具有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的专业机构。
含有氡等放射性元素的温泉,还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另做检测认证,并出具相关专项检验报告。